台灣婦幼衛生協會章程
民國82年07月24日八十二年度會員大會修正,
並經內政部82年08月24日內社字第8218444號函復准予備查
民國83年04月16日八十三年度會員大會修正,
並經內政部83年06月23日內社字第8314558號函復准予備查
民國87年09月26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並經內攻部87年10月08日內社字第8733650號函復准予備查
民國91年12月07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並經內政部92年01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20003418號函復建議修正第八條條文
經提民國92年4月3日第十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96年10月2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並經內政部96年12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60197174號函復准予備查
經提民國106年7月22日第十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107年4月28日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並經內政部107年7月25日台內社字第1071401787號函復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婦幼衛生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推動婦幼及生育保健,策進婦女健康,確保青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全,從而改善家庭生活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於直轄市或縣(市)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在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推行婦幼及生育保健與青少年保健事項。
- 二、 策進婦幼及生育保健之福利事業發展事項。
- 三、 普及婦幼及生育保健知識事項。
- 四、 推進婦幼及生育保健學術研究事項。
- 五、 促進社會重視婦幼及生育保健事項。
- 六、 推動婦幼及生育保健之國際交流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有關婦幼衛生之醫療保健、衛生行政或衛生教育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新申請入會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免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會員入會年資三十年以上者,經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不需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退會會員如重新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可免繳入會費300元。其會員年資擬參照公務人員年資計算方式採計原中斷前之會員年資,重新申請入會以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或言行破壞本會名譽,其情節重大者,得由理事會決議註銷其會員資格。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三、 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 四、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權利視同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三、 繳納會費,其數額經由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 四、 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 一、 訂定、變更章程。
- 二、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理事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選舉前項理監事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名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 二、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 議決聘免組長以上工作人員。
- 五、 審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四 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如有前條規定之職權事項急需處理者,可先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會中做成之決議於事後提理事會報告或討論。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一、 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 二、 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三、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之。設業務組、行政組、會計組,各置組長一人,分組辦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置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核聘之。
前項會務人員不得由選任人員擔任。
會務人員之管理辦法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置顧問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一、 會員會費。
- 二、 補助費。
- 三、 自由捐贈。
- 四、 附屬事業之盈餘。
- 五、 基金及其孳息。
-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三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